自2025年1月20日起,黑龙江省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无需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仅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按新规转为备案制。
主体资格
申请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不可申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服务内容。
专业人员
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人员。
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设施与制度
拥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管理制度(如信息安全制度、内容审核制度)。
提供网站安全保障措施说明、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及相关操作流程。
合规要求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及服务器托管协议需齐全,域名所有人必须与备案单位主体一致。
其他材料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详细介绍网站的各个栏目及其功能)。
历史发布信息备份和查阅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如适用)。
在线申请
企业需登录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审查与反馈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备案完成
符合规定的,完成备案,企业可在线下载电子备案凭证或至窗口领取纸质凭证。
备案凭证长期有效,但需在网站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部门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传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效排查处置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责任
企业需确保所发布的药品信息科学、准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