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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最新政策指南

阅读量:15 时间:2025-06-24
文章摘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最新政策指南(2025年黑龙江)

一、政策核心调整

自2025年1月20日起,黑龙江省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无需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仅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按新规转为备案制。

二、备案条件与材料要求

  1. 主体资格

    • 申请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不可申请)。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服务内容。

  2. 专业人员

    • 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人员。

    • 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设施与制度

    • 拥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管理制度(如信息安全制度、内容审核制度)。

    • 提供网站安全保障措施说明、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及相关操作流程。

  4. 合规要求

    •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及服务器托管协议需齐全,域名所有人必须与备案单位主体一致。

  5. 其他材料

    •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详细介绍网站的各个栏目及其功能)。

    • 历史发布信息备份和查阅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如适用)。

三、备案流程

  1. 在线申请

    • 企业需登录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审查与反馈

    •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 备案完成

    • 符合规定的,完成备案,企业可在线下载电子备案凭证或至窗口领取纸质凭证。

    • 备案凭证长期有效,但需在网站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四、监管要求

  1. 事中事后监管

    • 监管部门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传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效排查处置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企业责任

    • 企业需确保所发布的药品信息科学、准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 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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