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办理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办理材料要求:
1、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版)
4、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专业水平认定证明
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8、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文件目录(制度文件目录至少包含:药品质量安全制度、药品信息展示制度、处方审核制度、处方药实名购买制度、药品配送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检查监控制度等9个文件)
9、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0、其他证明材料(1.与入驻平台网售企业签订明确双方质量安全的协议范本2.承接电子处方的,提供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