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23 年 4 月 3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黑发〔2022〕31 号 ) 精神,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 展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 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十五次党 代会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把 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落实 “五个率先”、打造 “七大都市” 的 “重要引擎”,打造晋位赶超、全面振兴的 “动力源”,驱 动科技创新的 “生力军”,增进民生福祉的 “助推器”,力争到 2026 年, 民营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50%。
二、提振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1.增强全社会对民营经济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坚持毫 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正确认识民 营经济对构建 “4567”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 广大民营经济人士重大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持续开展区、 县(市) 民营经济考评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内生动力。 引导民营企业家准 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 展、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 引导民营企 业家增强使命担当和主人翁意识, 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围 绕构建 “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和转 型升级步伐,共同推进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3. 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龙 江人才振兴 60 条》、《人才新政 30 条》、《哈尔滨市支持民营 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政策措施,采取资 金支持、拓展引才模式等方式,着力引进一批具有较高创新 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来哈干事创业。对为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就医、学 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优良条件和环境。
4.平等对待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通过鼓励新设 立和既有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优质外资并购、外商投资 企业增资扩产、保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等积极吸引外来 资本,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驻哈央企、地方 国企与我市本地民营资本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产业配 套等方面开展合作,将产业链条向本地企业延伸。
三、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5.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自查自纠工作,畅通市场主体投诉渠道,破除各种市场 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6.支持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混改。进一步优化地 方国有经济布局, 以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为手段,持续 推动资源向主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打造功能定位清晰、 主责主业鲜明、产业链条完备、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团。 持续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抓好混改试点示范。梳 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求,加大混改意 向企业推介力度,推动国企与民企合作,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做大做强。对民营资本参与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混改的, 不设股权限制,保障各方股东权益。建立混改后评价机制, 从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评价改革成效。
7.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支持驻哈央企与 市内民营企业、出资企业与省内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 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平台建 设,搭建完善融资、人才、科技等服务板块,整理发布商务 活动、项目合作、技术成果等各类供需信息,推动产业对接、 产品对接、技术和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对接,为民营企 业产需对接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工投集团专精特新产品的龙 头引领作用和园区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推动 “5+N”产业 战略合作和高端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持续推动创投集团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建设,重点打造数字、生物、冰雪、创意 设计产业孵化器,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供水集团谋 划建设水业人才科技产业园项目,全力开发科技型供应链产 业,加快构建跨区域供水技术创新产业联盟。
8.提升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鼓励民营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 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达到 40% 以上。组织实施省、市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及保险补偿 政策,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研发首台(套)产品,推动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品迭代升级,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或替代 进 口。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组织 新材料企业参加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实施。 贯彻落实《推动 “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等政策措施,支持在哈软件企业研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 系统和解决方案,开展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对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政策解读和培训,谋划储备市级 REITs 项 目,做大项目储备库。在推进市政经营性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上,对民间资本一视同仁,公开开展项目推介和市 场测试,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特许经营等投融资模式,参与市政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强化 PPP 项目采购过程监督,禁止排斥、限制民营资本行为, 严禁通过设置所有制形式等条件限制民营资本参与。
10.持续加大“民参军”力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民 参军”相关政策,引导 “ 民参军”企业积极与哈工大、哈工 程、省石化院等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对接,拓展企 业发展空间,促进和提升 “ 民参军”企业综合实力。积极为 “ 民参军”单位提供政策宣介服务,支持民 口民营单位为军 工企业配套服务,支持“ 民参军”单位与军工单位协同创新, 建立国防科技工业产学研用对接机制和交流平台,为 “ 民参 军”企业提供平台信息发布、线上专项对接、产学研用线下 对接等多种类型对接服务,推动引导军民融合重点产业链向 “ 民参军”企业延伸拓展。
11.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全面落实《黑龙江 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制定哈尔滨市地方特色产品拓展国内市场工作方案和若干 措施,支持地方特色产品企业参加国内有影响力的知名展会,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境外线下展会,并对展位费、展品运 输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给予补贴,对优质产品进行展示推 介,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市场。
12.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支持民营企业走专 精特新发展道路,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 “单项冠 军”企业(产品); 引育壮大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引导民营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价值,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提升产业层次 和能级。全面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若干 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 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国家和市级 “单项冠军” 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奖 励。对民营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 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奖励;对参 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 准制定奖励额度的 60% 、50%及 3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 和修订标准并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上述项目按 50%给 予奖励。
13.鼓励民营企业 “走出去”、“请回来”。积极为民营企 业“走出去”提供投资便利化,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咨询工作。 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 围绕 “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紧抓 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实施带来的合作机遇,在农业、医药、资源开 发等领域开展对外合作。 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 发机构的,对其前期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 50%的比例给予补 贴,对其贷款按照最高不超过 7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贴和 贴息额度每项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对外商来哈投资合作企 业给予支持。发挥外埠商会、异地商会的渠道优势,加强与哈籍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哈尔滨发展变化,引 导哈籍民营企业家关心家乡、投资家乡、建设家乡。完善长 三角、珠三角、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地区哈尔滨商会布局建设, 延长对外联络手臂,吸引更多哈籍民营企业家回乡兴业。
14.支持民营企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鼓励民营企业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 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围绕 “4567”现代产业体系,按 重点产业链开展 “校所高企行”成果对接活动,推动龙头企 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组建产业技 术创新联盟。深入落实《哈尔滨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哈尔滨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推动哈大齐自创区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自创区企业承接校所科技成果,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入落实《推动哈尔滨市开发 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开发区建立综合服务 平台,支持开发区引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支持开发区与省 内外科技院所、高等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和建立新 型研发机构。
四、打造公开透明政务环境
15.提高政府守信践诺能力水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 例》,及时下达基建投资预算,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时 足额到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相关决策程序和合法性情况、政府项 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因未履行相关程序或论证不充分 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结合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采取信访举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 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盲目 铺摊子上项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 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6.建立“新官不理旧账”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部 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信用监管,针对失信违诺、“新 官不理旧账”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 治。对涉及 “新官不理旧账” 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实 行台账管理,重点督导解决。按照省、市、 区县(市)三级 纪委监委上下联动要求,与营商环境等部门建立 “新官不理 旧账” 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毁约违约、拖欠账 款、违反政策法律乱承诺等现象背后的违规决策、失职渎职 等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件。深入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拖 欠清理工作,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17.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鼓励和支 持职业院校同企业深度融合,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人需求, 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培养实用型、技能型急需人才和储备 人才。积极推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 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新型研 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人才。 征集企业校企合作需求,推进高校、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共 建现代学院,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和人才供给。
18.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要素保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 行动和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对公共服务单位乱 收费和利用垄断地位实施捆绑搭售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 行为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国企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营业大厅等多 种渠道,发放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扩大收费目录清单政策 的知晓面,让更多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开展 “诚信进企 业”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国企要开展学 习信用条例、诚信经营等相关诚信建设活动,强化社会诚信 意识,提升信用水平。
19. 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大“码上诚信”推广 力度,拓展 “码上诚信”应用领域,鼓励企业依托利用 “码 上诚信”展示自身信用状况。规范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对受 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从事注册登记代理的中介机构法定 代表人实施黑名单管理。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行为的监 管,将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 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对被审计单位 购买社会审计机构服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财务数据不真实、披露事项不充分等问题 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组织 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严厉 查处检验检测认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0.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持续开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市级层面信用修复 初审时间压减至 1 个工作日。认真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 修复管理办法》,构建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的市场监管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格局,并及时将修复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常态化开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引导 失信市场主体在行政处罚机关或信用部门开展信用修复。
21.推行 “承诺制+全代办+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模 式。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 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审批 环节等按同一标准办理。落实《黑龙江省开发区能级提升行 动计划(2022—2026 年)》,建立承诺制、代办制、标准地、 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服务体系,推动开发区内新工地项目实现 “地证同交”,争取省级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优先向我市通 过区域环评能评的园区倾斜,促进民营企业入驻全市各级开 发区。落实首席服务员制度,帮助企业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 发放等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代跑代办,实行 “一站受理、全程 代办、服务到底”。
22.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制定哈尔滨市涉企行 政执法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和次数。全面 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 结合,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存在 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的企业,在线监控 数据异常或超标、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不再采用非现 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调查;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 业,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
23.提升惠企利民政策便利度。按照不见面刚性兑现原则, 在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和 “e 冰城”APP 设置惠企服务专区,
推送各部门助企惠企政策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推动政策应 上尽上,逐步推动更多政策 “ 免申即享”。加快财政资金下 达时效,督促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严格落实奖励资 金时限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实行 “一部手机 冰城通办”,持续完善 “e 冰城”APP,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转 到手机 APP 办理。做好“e 冰城”APP 与政务服务平台、“好 差评”系统对接,推进政务服务 “好差评”评价结果自动汇 聚。
24.集中力量处理消化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历 史遗留问题。建立市、 区(县)市二级化解民营企业历史遗 留问题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协同各区、县(市)和相关市 直部门解决好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历史 遗留问题的司法案件采取项目化管理,实施重点案件挂牌督 办,通过包案制、一把手负责等多种方式推进问题化解。依 法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 生产等领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 为实施一体化法律监督,增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 性。
五、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25.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体系。组织开展全市政法机关集中清理民营企业涉法涉诉问题专项攻坚行 动,集中排查清理、整治政法机关受案立案不力、刑事追赃 挽损不力等问题。通过线索摸排、甄别认定、案件评查、靶 向攻坚、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依托侦查监 督与协作办公室,及时掌握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信息, 规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 依照办理申诉案件相关规定,及时指派专人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26.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加强立案监督,建 立台账,对审判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涉及民营企业案 件,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时,逐案登记,对符 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经依法审查后,发现法院存在违法 情形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提 供优质高效便捷立案服务,不断优化 “ 当场立、 自助立、网 上立、就近立”立案服务体系。推行覆盖审判全流程的 “智 慧诉讼服务”,依法落实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加大民 营企业立案监督力度,建立完善不立案投诉及处置工作机制。 深化民营企业案件繁简分流,持续深化“分流、调解、速裁、 快审” 改革,提升审判效率。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集中排查清理、整治政法机关长期挂案未结,法院未穷尽执 行措施违规终本、虚报终本等问题。通过线索摸排、甄别认 定、案件评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加大各类执行专 项行动开展力度,持续开展 “雷霆”执行专项行动,同时开 展涉金融、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实现。严把终本案件质量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 执行案件进行终本的情况,对违规结案、给胜诉企业造成损 失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27.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发挥市公共法律服 务中心和中国(黑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公共法 律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和规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工作。整 合律师、公证、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仲裁服务、 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民营企业统筹提供风险防范、 矛盾化解、纠纷调解等 “一站式、全流程” 的法律服务和法 治保障。公证机构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免费咨询, 优先上门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困难民营企业减免司法鉴定费 用。加强 “ 民营企业法律服务联盟”建设,完善法律咨询、 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涉案企 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助力企业依法容错、依法 守规经营。推进民营企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更多民营 企业纠纷解决在诉前。
28.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严 格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 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全面贯彻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 法、犯罪与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 动中的经济行为,依法审慎对待,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 止的,不以犯罪论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避免出现因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的现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失信被 执行人应纳尽纳,对符合退出惩戒机制的主体积极帮助退出, 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及惩戒措施适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 司法政策,对民营经济主体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不起诉,主动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 适用。
29. 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不利影响。依法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依 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 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规范涉案 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 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 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 财产。开展 “一案双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涉嫌违法、涉刑案件的民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财产处置,适 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行处置,达到执行效率与涉案民营企 业正常运转两兼顾、双保障。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 作,对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合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加快办案 速度,确保案件及时审结。在合规整改过程中督促涉案企业 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30. 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深入贯彻实施《哈 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从平等准入、政策激励、融资 支持、优化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 市场竞争,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 展。
六、打造高效便捷金融环境
31.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成立市金融服务民营经济 专班,统筹推进全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工作。深入挖掘优质 民营企业,探索建立全市重点民营企业融资数据库。依托金 融服务队、金融驻企联络员、全市中小企业及新市民首贷续 贷金融服务网络等机制,引导和鼓励在哈金融机构与民营企 业开展深度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政策, 不断创新绿色金融、涉外金融、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和 便利度。优化民营企业担保服务,全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小微企业收取的 担保费率纳入非现场监管范围,按月实施动态监管;对政府 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 率等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小微企业收 取的担保费率纳入年度降费奖补范围。
32.创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模式机制。进一步加快哈尔滨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平台的政务数据种类和质 量,积极开展创新,学习、复制外地市 “信用+金融”、“数 据+金融”等服务模式,研发各类助企融资服务产品,引导 和撬动在哈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的投放。联合驻哈金融监 管机构加大国家和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引导和鼓励在哈金融机构落实好不得随意对民营企业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
33. 畅通上市绿色通道。发挥我市企业上市服务各项工作 机制作用,完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体系。严格执行《哈尔滨 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企业上 市挂牌 “绿色通道”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企业上市挂牌专家服务队工作规则》 等工作制度,加快储备上市后备企业,积极解决企业改制过 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利用沪深北交易所在哈服务 基地的资源优势和上市挂牌专家服务队的专业优势,组织开 展线上线下的政策指导、培训辅导、企业调研等活动,加强 对企业培育辅导全周期工作支持,推动更多企业进军资本市 场。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34.推进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发挥市领导干部包联 企业工作专班作用,持续推进落实省、市、 区县( 市)、社 区四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 为重点,深入推进干部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 盖、意见征询全覆盖等工作,帮助企业谋划科学发展路径, 支持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力度和项目建设力度,畅 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生产要素保障,落实惠企政策。
35.拓宽畅通政商沟通渠道。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广泛征集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诉求及意见 建议,形成问题台账,采取 “建账、分账、交账、对账、销账”工作推进方式,逐项销号,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 发展动力。采取 “政商沙龙”、“政商直通车”、“服务企业见 面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政商交流活动。按照《黑龙江省构 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要求,健全政商交往“双面清单”, 强化企业服务帮扶,做到企业创新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 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 筹备上市时必访。用心营造轻松愉快的政商交流氛围,引导 企业家在政商交流活动中说实情、讲真话、建诤言。
八、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36. 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发挥民营经济人 士理想信念教育培训基地等平台作用,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教育,组织 “红 色之旅”等主题培训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在红色精神滋 养下立根铸魂、坚定信仰、不忘初心,始终听党话感党恩跟 党走。强化商会建设、调研,加强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健全 完善商会统战联络员工作制度,不断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 织有效覆盖,提升商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以党建带 会建,实现商会党建和统战工作双覆盖,全面推动商会科学 化、规范化建设。
37.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 人士队伍结构,适当向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新业态、新 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倾斜。加强对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 结果的运用,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人选,担任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特约监督员。推进市工商联智库、市政协工商联界别委员工作站建设,加强调 查研究,强化资政建言,积极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 与。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常态化培训。发挥哈尔滨商业大 学民营企业家学院、上海 ·哈尔滨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家实训 基地等平台作用,组织高端培训活动,助力民营经济人士拓 展国际视野、加快转型发展。开展政策解读、产业分析、风 险管控等专题培训活动。制定企业家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精 准培训。
38.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表彰激 励,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支持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 干措施(试行)》,大力弘扬优秀建设者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深入挖掘各方面优秀典型案例,组织市主要媒体大力宣传。 发挥公众号、网站、会刊、视频号等宣传阵地作用,积极宣 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全面展示民营经济工作亮点,营造 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和有利氛围。开展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活动,表彰为经济发展 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激励广大民营企业争先 创优、拼搏奋进、焕发活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参与 “万 企兴万村”行动,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助力共同富裕。
九、加强组织领导
39.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 民营经济振兴的重要意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民营经济发 展各环节,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 局。各区、县(市)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40. 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结合自 身职能,按照“ 四个体系”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职、 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抓好推进落实。市发展非公有 制经济( 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和 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