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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阅读量:57 时间:2024-10-12
文章摘要: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 述和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 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支 持鼓励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可持 续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 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 我省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我省 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我省 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 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 目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 (地)人民政府(行署)。 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地)人 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支持民营企业共同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城市融资协调机制,向银行机构推送房地产“白名单”项目, 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结合实  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 合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交缴时序和比例,缓解  企业流动性困难。继续推行  带押过户”模式,提高二手房  交易便利度。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推行住房  以旧  换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  资源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税  务局)

 三)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 投资资金时,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 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民 营企业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相关领域专项,鼓 励引导民营企业融入国家战略实现更好发展。用好政府出资 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投 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 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 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中省直 有关部门)

 四)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制定向民间资本 推介的交通水利等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 供应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 3 张项目清单,利用全国向民 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和黑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 多种形式,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持续筛选推荐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争取纳入全国重点 民间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推送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用地、环评、融资保障工作。(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 门)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支持符合 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 金(基础设施REITs),鼓励民间资本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新机制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 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 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 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 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 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黑 龙江证监局、 中省直有关部门)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支持民营企业积极 参与 “万企兴万村”行动,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 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 兴建设,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 业强镇等项目,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商联)

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七)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对小型 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 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对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强化融资支持。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 持金融机构用好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精准掌握民营企 业经营状况,增加信用类贷款投放额度。支持鼓励银行提高 民营企业征信额度,指导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顾问 服务,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支持 金融机构开发专项 “信易贷”产品。落实好阶段性延期省级 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将民营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保 持在 1%以下。支持民营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等融资工 具扩大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营商环境 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 黑龙江证监局、省金控集团)

(九)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 协同,用好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聚焦“投早、投小、 投科技”,逐步构建以政府投资基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 体、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金融融资体系,服务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激发企业活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 龙江金融监管局)

(十)强化用电需求保障。 电网企业主动对接民营企业 重点建设项目用电需求,免费提供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积极 做好项目供电服务保障。对于符合国家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 建筑区划红线”要求的项目,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与当地电网企业共同落实电力配套建设资金,推动项目加快 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十一)强化人才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并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经费支持,对全职进入民营企业博士后站点从事博士  后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新入站全职博士后补助、科研资助  经费和科研启动金等政策。赋予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职称评  审权限,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  评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强化土地要素供给。对于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用 地,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计划,足额保障用地需 求。对于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用地,组织集中会商会审,提 高审批效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我省 确定的优先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 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 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确定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在有能力的  民营企业布局设立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  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完善条件申报国家创新平台。对新认  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主动对接民营企 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制定省级科技攻关指南(榜 单)。 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有能力 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创新型领 军民营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中发 挥作用,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 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予以支持。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   中小企业专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省内民营企 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我省科 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省内民营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 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 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 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 200 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对民营企业年度单 品销售收入 200 万元以上经认定后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 实际成交额的 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 50 万元; 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 300 万元。落实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利用国家大规模设备 更新政策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项目建设,提升先进 产能比重。 围绕设备更新换代需求,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水 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的设备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创新产品 (服务) 目录。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高端化、数 字化、绿色化、安全化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 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追加补助。(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对民营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 12 个月的贴息,最高 不超过 800 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 2 亿元(含 以上的 项目,给予24 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每年认 定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 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企业制度。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 中国企 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 评选)的民营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 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民营企业, 给予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 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 政厅)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利用与外国地方 政府间交流互访、开展民间对外交往、组织经贸活动等契机, 为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 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利用中俄博览会、哈洽会等平台帮助 民营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搜集编译发布中俄地方经贸合作 需求,帮助企业开展对接交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 外办)

 二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 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 的,分别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 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  目预算总额计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完善个体工商户 联络帮扶机制,建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按季 度开展常态化跟踪监测分析,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 育和精准帮扶。推广 “个转企一件事” 改革,个体工商户转 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优化办理流程,依法采用 “直接变更”办理登记,按规定减免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 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省直有关部门)

四、营造一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三)持续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和不合理限制。 在政策支持上坚持一视同仁,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 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 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 清理隐性壁垒,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对企业 进行技术性审查,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 门)

 二十四)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除法律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 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 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 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 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加大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工作力度。健全拖 欠企业账款清偿法规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条例》,持续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  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二十六)着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政策要求, 开展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工作,依托省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信用 信息共享。推广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 探索开展 “信用代证”。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 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依法依规开展失 信惩戒。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 完善高效办成信用修复 “一件事”。(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 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七)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在有关部门网 站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重点关注  12345 ”热线及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的举报信息,定期开 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 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二十八)加强涉民营企业政策沟通落实。涉及民营企  业的政策调整时,把听取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意见建议作为  必要程序,提升涉企政策针对性和准确性。政策出台后,政  策制定实施单位利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江政企查小程序、 “全省事”APP 、黑龙江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以及各地惠企  政策宣传平台,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发布解读和  申报指导。  “高效办成一件事”为重要抓手,强化惠企政  策网上办理,实现企业网上自主申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  协同相关部门网上办结,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覆盖面, 畅通涉企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营商环境局、 中省直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将 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 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运用好  四个体系 闭环工作落 实机制抓好落实,加强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不折不扣推动 各项政策落地落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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