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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新技术企业

阅读量:115 时间:2024-08-07
文章摘要:

黑龙江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是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认定条件

黑龙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科技人员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研发费用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达到一定标准,具体为: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无重大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支持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率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比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定,如《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在特定时期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这种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设备更新速度,降低税负。

  4. 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激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5. 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定,通常为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软件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税负担。

三、发展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新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黑龙江省还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其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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