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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维护的法律红线

阅读量:9 时间:2026-08-11
文章摘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的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行为。修订草案从多个维度划定了法律红线:实施信息发布、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替换、下沉、算法推荐等行为,或者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虚假注册或者批量注册互联网账号、非法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互联网账号。

 

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操纵、利用多个互联网账号批量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从事虚假点击、投票、榜单、排行、评论、交易、评价等活动,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制造虚假舆论热点,操控榜单、热搜等重点环节等行为。此外,实施违法穿透、绕过国家有关机构技术措施的活动,亦属于禁止之列。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异常数据监测、人工复审复核等措施,加强对上述行为的预防和监测。这要求持证企业不仅自身不得从事扰乱秩序的行为,还须建立技术手段和人工机制,防范平台上的第三方实施此类行为。对于电子商务、社交平台、内容社区等涉及用户交互场景的持证企业,流量造假、虚假交易、操纵榜单等问题的防范尤为重要。

 

相关法律责任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修订草案增设了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完善限制账号功能、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等管理措施。持证企业应在日常运营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建立合规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平台运营中的风险点,确保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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