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系统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九类禁止性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修订草案还禁止散布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以及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禁止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同样属于禁止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炒作重大形势政策、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的不良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此类不良信息。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新闻出版机构等开展合作,提升内容管理水平。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及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持证企业应将内容合规管理纳入日常运营的核心流程,建立内容审核制度与敏感词过滤系统,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