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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阅读量:279 时间:2024-01-12
文章摘要: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国家制定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在到期年度正常参与年审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续期。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无外资投资)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备注:因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备齐资料后,向当地文化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2、受理: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区一级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复核审批,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决定;

4、颁证: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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