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的公司; 1、营业执照副本; 1、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2、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 2、业务合作协议; 3、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4、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按时补齐续期申请材料的承诺书 6、ICP经营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