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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企业网络运营渠道核心要求解析

阅读量:16 时间:2026-01-14
文章摘要:

一、渠道类型与备案主体一致性

企业需通过独立网站、客户端或应用程序等自有渠道提供服务,且运营主体必须与备案申请企业一致。若使用第三方平台(如天猫、京东)入驻开展业务,需以平台运营方为主体单独备案,确保资质与渠道归属权匹配。例如,某连锁药店在自有APP提供药品信息展示,需以企业名义申请备案;若通过美团平台销售非处方药,则需由美团作为主体完成备案。

二、功能限制与业务边界

渠道功能需严格限定于信息展示与健康科普,禁止设置在线问诊、智能荐药、电子处方流转等疑似诊疗功能。经营性渠道可增设交易处理模块,但仅限展示药品价格、库存等基础信息,不得直接完成药品销售闭环。例如,企业官网可设置“药品说明书查询”板块,但不可提供“在线下单”功能;若需开展电商业务,需另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技术安全与数据保护

渠道需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用户数据需加密存储并建立异地备份机制。服务器必须位于中国大陆境内,提供IP地址或租赁合同作为部署证明。例如,企业自建服务器需提交托管协议,使用云服务需提供二级域名合同及主体一致性证明。同时,需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攻防演练,确保系统稳定性。

四、内容管理与审核机制

渠道展示的药品信息需标注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使用说明,医疗器械需标注注册证号,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信息。信息来源需合法合规,基于药品说明书、注册批件或权威医学文献,禁止夸大疗效或隐瞒副作用。企业需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审核痕迹保存3年以上,并指定专人每月对发布内容进行合规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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