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申请认定前需已经注册并运营满365个日历天数。
企业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评价知识产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Ⅱ类评价知识产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些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一定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这通常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
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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