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等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一般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但需注意,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达到50%以上。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对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维、调整、检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加计扣除总费用的10%。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应对后续可能的税务检查。
政府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有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同样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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