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申请者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营业执照:
申请者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注册和经营范围。
专业人员数量:
申请者需要拥有至少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专业人员资质: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证明或技术资格证书,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设施配备:
申请者需要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自我维护的能力。
制度建设:
申请者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这包括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障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网站域名与服务器:
申请者需要提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确保网站的服务器租赁合同或托管协议的有效性。
网站内容要求:
申请者需要确保网站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站功能要求:
如果申请者计划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那么其网站需要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不得发布的信息:
申请者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广告审查:
如果申请者的网站需要发布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那么这些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