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专业人员: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需要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可能包括两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设施与相关制度: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及相关制度,这些设施可能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相关制度可能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审核制度等。
信息内容要求:拟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交易服务功能:如果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并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资料与信息真实性: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申请资料: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时,需要提交一系列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等。同时,还需要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审核与备案: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需要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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