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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阅读量:78 时间:2024-08-28
文章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 19号)精神,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信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地)工信局协助省工信厅对辖区内省级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省级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省工信厅对认定的省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省级平台应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体服务功能如下: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六条省级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50万元(由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申报单位,资产总额可适当放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并定期公布服务业绩。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属于边远地区或贫困县(市)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省级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八条申报省级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九条市(地)工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辖区内省级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同时,填写《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并附被推荐省级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工信厅。


第十条被推荐为省级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佐证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佐证(复印件)。

(七)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包括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等佐证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评审结果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对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并及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原则上,省级平台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申报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省级平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在有效期内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变化、业务范围 变化等情况,需在发生变化的三个月内向省工信厅提交说明材料。

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省级平台称号。


第十三条省级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市(地)工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地)工信局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将上一年度省级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及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平台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布,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省级平台称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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