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注意,上述信息基于最新的搜索结果,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咨询最新的官方指南或向相关部门确认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