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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科技型企业享受研发投入相关政策的通知

阅读量:352 时间:2023-08-23
文章摘要:

各市(地)科技局、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合力效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各级科技和税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衔接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广泛宣传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财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科技型企业享受研发投入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发投入奖补流程
  (一)数据核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提取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原则上申报数据提取截止时间为汇算清缴期结束第二日,税务部门将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相关申报数据共享给同级科技部门。
  (二)奖补测算。科技部门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数据,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标准,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测算补助金额。
  (三)确定名单。市(地)级科技部门配合省级科技部门核对拟奖补企业信息,企业对获取奖补情况有异议的或企业研发数据异常的,由科技部门转请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复核。科技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复核结果、企业诚信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最终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额度。同步将奖补企业名单提供税务部门。
  二、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地)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税务部门对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财税政策监管
  (一)资金使用。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后续管理。在每年10月底前,市(地)级科技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投入奖补企业联合开展后续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审查研发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是否将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活动,是否按照研发费用政策要求建立辅助账单独核算,是否如实申报专项收入等问题。于10月底前,市(地)级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将核查情况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三)联合惩戒。对于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科技部门予以追回补助资金并列入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科技政策支持范围,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三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对于不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科技部门予以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资格。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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