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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

阅读量:224 时间:2024-02-05
文章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接收申请材料直接退回申请者,无需审核其他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

1、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如申请者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的,包括:

(1)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2)申请者因提供虚假材料未满一年的;

(3)申请者被列入《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库》,明确“暂缓审批”的;

3、申请者主要投资者(大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4、申请者持股达50%的股东被列入《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库》,明确“暂缓审批”的;

5、未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定意见书》及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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