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实施许可管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在技术条件方面,企业需已完成ICP备案,域名所有人与企业一致且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服务器部署在中国大陆并需提供与持证IDC服务商签订的托管协议。人员方面需至少3名员工连续缴纳社保,其中需有具备网络安全或计算机相关资质的人员。企业还需制定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地区要求通过等保二级认证。服务项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等特殊领域的,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