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这一界定明确了两种服务类型的根本区别:是否向用户收取费用。
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APP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自行发布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许可证。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H5网站、线上店铺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许可证。
然而,若企业运营的网站或APP为第三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或通过会员收费、广告盈利、交易佣金等方式获取收入,则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依法取得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否则将构成违规,面临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个人备案的网站不得接入广告进行盈利,否则存在备案被注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