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店若计划入驻电商平台开展药品销售业务,需明确备案类型及核心要求。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药监局相关规定,药店需同步办理以下两类备案:
一、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
若药店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如处方药、非处方药),或提供付费咨询、广告推广等增值服务,需办理经营性备案。此类备案要求企业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至少2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同时完成网站ICP备案,确保域名所有人与备案主体一致。
二、药品网络销售备案
药店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网络销售备案表,明确入驻的电商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链接。若通过自建网站销售,还需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备案信息需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变更时需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备案核心要求
1. 资质合规:确保《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涵盖拟销售药品。
2. 信息真实:药品信息来源需合法,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信息。
3. 技术保障:部署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历史信息备份制度。